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浙江省教育厅

所在地:浙江省

录取批次:本科/高职(专科)

院校官网:http://www.hmc.edu.cn/

电话:0571-87692654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校简介

杭州医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前身为创建于1925年的浙江省立女子产科学校,后历经浙江省立杭州高级医事职业学校、杭州卫生学校、浙江省卫生学校、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2016年3月正式建立杭州医学院。

学校占地面积667亩,校舍建筑面积26万余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5400余人。拥有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等4个省一流学科(B类)建设项目,12个省医学重点学科;设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儿科学、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药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等9个本科专业,口腔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卫生监督、健康管理、助产等12个专科专业,其中有省高等教育重点专业1个、省级优势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5个、中央财政支持专业建设项目2个,获国家首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项目。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485人,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7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55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268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25人。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人才、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入选人才、省教学名师、省优秀教师、省卫生领军人才、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等一批高层次人才。

学校有三级甲等直属附属医院1家,非直属附属医院5家,教学医院61家,教学基地74个;成立了浙江医学职业教育集团(建立了9个临床学院)。校内建有模拟医院和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拥有临床、护理、药学、检验、基层公共卫生、医学影像、口腔技能、医学形态等13个校内实践实训基地,其中获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3个,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3个。

近年来,学校先后获得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有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国家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11门,省首批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门;主持省新世纪教改项目13项,省级教改项目10项,省课堂教改项目26项,出版专著11本,主编教育部规划教材6本、省重点教材17本;获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617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43项、省部级项目129项;获省部级科技成果19项、厅局级科技成果25项;发表SCI论文676篇,一级期刊652篇;获国家专利137项,其中发明专利19项。建成了细胞生物学、分子生物学、蛋白质、形态学、药理药效、药学等六大模块组成的科研平台。

学校建有国家执业医师(公共卫生类别)考官培训与考试基地、浙江省乡村医生培训学校、浙江省基层卫生研究中心、浙江省学校卫生保健指导中心等面向行业的培训和研究机构,开展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研究、乡村医生、基层卫生管理干部等培训工作以及学校卫生保健的指导工作。学校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毕业生就业率达97%以上。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外相关院校的合作交流,与美国加州浸会大学联合培养卫生信息管理专业本科生,与丹麦西兰岛大学学院、丹麦社会健康保健学院等院校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师生互访及学术、文化、教学等方面的交流。

近几年来,学校先后获得浙江省文明单位、省平安校园、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省卫生科教工作先进集体、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先进工会等荣誉称号。目前,学校按照国家、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浙江省教育、卫生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要求,立足浙江,面向卫生健康一线,培养具有人文关怀理念、求真博爱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力争建成为一所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本科院校。(数据统计到2017年3月)

周边环境


杭州医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杭州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杭州医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023。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滨江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临安校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颐康街8号)。

第十条  杭州医学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教育厅。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浙江,面向卫生健康一线,培养具有人文关怀理念、求真博爱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本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浙江省等多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别(批次/段次)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学校的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指导意见》规定色觉异常包括: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因专业培养需要,惯用左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口腔医学专业;有色觉异常的考生,我校以下专业不予录取:临床医学(五年制)、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儿科学(五年制)、预防医学(五年制)、口腔医学(五年制)、法医学(五年制)、康复治疗学(四年制)、医学检验技术(四年制)、卫生检验与检疫(四年制)、药学(四年制)、护理学(四年制)、助产学(四年制)、医学影像技术(四年制)、应用物理学(四年制)、医学信息工程(四年制)、临床医学(三年制)、口腔医学(三年制)、康复治疗技术(三年制)、医学影像技术(三年制)、医学检验技术(三年制)、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三年制)、护理(三年制)、助产(三年制)、药学(三年制)、卫生信息管理(三年制)。考生应结合本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  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卫生信息管理)专业,要求85分(含)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工作的有关规定。浙江省考生须符合所填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排名方式进行录取。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方案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未被所填报志愿专业录取的考生,如服从调剂,则调剂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录取,如不服从调剂,原则上予以退档。

按照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方案进档的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三位一体”、“专升本”、“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等类型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相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专科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办法,具体分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招生计划。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7692654

传    真:0571-87692709

招生网:http://zs.hmc.edu.cn/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

邮政编码:310053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杭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校园风光


x

【报案平台】- 【区域合作】- 【广告合作】- 【公司介绍】- 【诚聘英才】- 【营业执照】- 【网站声明】- 【网站介绍】

投诉电话:010-60685631    投诉邮箱:chinazjzs@126.com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号209室

高考、招生考试、高校招生计划、简章、重点院校、普通高校、民办院校、分数线查询—教育招生网为您择校提供便捷服务

北京东方鹏翔网络科技公司主办    京ICP备13039119号-2    京公网备案信息11011602000545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导航

联系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