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浙江省教育厅

所在地:浙江省

录取批次:本科/高职(专科)

院校官网:https://www.nbufe.edu.cn/

电话:0574-88052238,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校简介

宁波财经学院坐落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浙江省宁波市,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工、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学校始建于2001年,2008年获批为普通本科高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本科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8年由原校名“宁波大红鹰学院”更名为“宁波财经学院”。

  学校现有本部校区、杭州湾校区、象山校区等3个校区,占地面积1700余亩,建筑面积71万平方米;设有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金融与信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财富管理学院、数字技术与工程学院、人文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象山影视学院、基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公共文体部等教学单位,38个本科专业,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近2万人;拥有教职工千余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占比89.5%,副高及以上教师占比35.4%,应用型教师占比47.34%,省151人才、省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省教学名师、市领军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近70人。

  现有省一流学科4个,市重点学科5个,市级研究基地3个,市级协同创新中心1个,近三年,获批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13项,其中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7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签订横向课题合同484项,合同经费总额5200余万元。现有省级新兴特色及优势重点专业1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近五年,立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25项,获得省、市教学成果奖22项,在校生获国家级各类竞赛奖项1000余项;近五届毕业生创业率在全省本科院校中排名前列,学校获评“全国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浙江省普通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

  学校以区域经济社会及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为导向,创新构建“双院制”协同育人模式,政校企先后共建大宗商品商学院、国泰安创业学院等6个特色学院,开展特色紧缺人才培养;以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突破口,规模化推进“翻转课堂”教学改革,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能力;率先开展创业本科教育探索,构建多层次创业教育体系,促进创新创业型人才快速成长,目前四年制创业管理专业已有毕业生300余人、在校生近700人。 

  学校不断凝练学科发展方向,打造高水平学科平台,积极通过学科交叉融合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面向区域中小企业及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围绕大宗商品流通、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家族财富管理、金融大数据技术等研究领域,着力打造财经类优势、特色学科;主动服务区域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及宁波“影视之城”建设战略,聚焦影视制作技术、影视产业管理等研究领域,合力共建影视文化类特色学科。 

  学校与国(境)外50余所高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际交流及合作关系;与美国阿肯色州立大学、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韩国东西大学等高校合作开展“2+2”学分互认项目,与斯洛伐克布拉迪斯拉发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共建“斯洛伐克教育科研中心”,每年有数百名师生参与国(境)外交流生、交换生项目以及进修与访学活动。 

  面对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学校将继续坚持“致良知、育实才、立善业”的办学理念,坚守“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首选大学”的办学理想,秉承“自信、专注”校训,持续深化内涵发展,力争早日建设成为国内领先、有改革创新示范价值、特色鲜明的民办大学。



2019年宁波财经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宁波财经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宁波财经学院

第六条  学校国标码:13001,浙江省招生代码:0074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历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宁波财经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宁波财经学院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宁波财经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办学地点:本部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邮编:315175;杭州湾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西段博华路77号,邮编:315327;象山校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大目湾新城。

第十一条 学校简介:宁波财经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创办于2001年,2015年成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本科建设试点示范高校。学校占地面积约1700亩,分为三个校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近2万人。

学校注重打造服务区域新经济发展的财经学科特色,现有43个本科专业(含大类及方向),3个专科专业,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工、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中小企业中高端技术、管理岗位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现有省一流学科4个,市重点学科5个,省重点专业、优势专业和新兴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共11个,市品牌、特色、优势等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共8个。学校历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在96%以上,毕业生创业率在全省本科院校中名列前茅;学校创业学院被列为“浙江省普通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的制定,确定招生规模及其它招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2019年学校计划面向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全国20个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实行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一年后根据学生志愿,结合在校学习成绩进行专业分流。其中,按类招生的有: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120%。在浙江省调档比例为100%,进档考生,只要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日语、韩语,学生可择其一作为自己的公共外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不设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

第二十四条 专业录取要求:

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对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考生所选的专业(类)。

其它招生省份对进档的考生,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我校美术类、影视表演类、编导类、播音主持类、摄制类等的艺术专业均采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报考对象和条件参照各省艺术类统考安排和要求执行,以生源所在省统考投档录取规则为准,如生源所在省未定录取规则,则按照以下规则录取:

1、美术类: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影视表演类: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播音主持类: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编导类: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摄制类: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宁波财经学院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

1、38000元/学年:表演、广播电视编导;

2、33000元/学年:视觉传达设计(中韩2+2学分互认班);

3、31000元/学年:工商管理(中斯2+2学分互认班)、财务管理(中美2+2学分互认班);

4、30000元/学年:戏剧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 

5、28000元/学年: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家族财富管理方向)、会计学、审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大宗商品交易方向)、金融工程、电子商务、国际商务、工商管理、工商管理(创业管理方向);

6、25000元∕学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文化产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管理、市场营销、工业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业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日语、英语、商务英语、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广告学、广播电视学、编辑出版学;

7、20000元/学年:戏剧影视表演(高职);

8、16000元/学年:播音与主持(高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高职);

住宿费:六人间1500元∕学年、四人间2800元∕学年;

代管费:800元∕学年;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财经学院招生网:http://www.nbdhyu.edu.cn/zsb

招生官微: nbdhyzsb

招生办联系电话:0574-88052238,88052239

传真:0574-88052238

纪检监察审计处电话:0574-88044810

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办

邮编:315175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宁波财经学院授权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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