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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温州医学院是浙江省省属高等院校,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学校的前身为创办于1912年的浙江医学专门学校,1958年8月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至温州,原名“浙江第二医学院”,后改用现名。
学校1958年开始招收五年制本科学生,是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是浙江省医学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
学校现有临床医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有临床医学、中药学、生物学、生物医学工程、基础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护理学等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有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设有临床医学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现有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9个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1个浙江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含18个临床医学二级学科)和2个浙江省“重中之重”学科、23个浙江省重点学科。
学校有31个本科专业和1个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涉及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等七大学科门类。目前学校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4100余人(不含独立学院——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博士研究生81人,硕士研究生2270余人,学历教育留学生570余人。学校已形成从本科生到硕士生、博士生及博士后,全日制到成人教育、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教育的全方位、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现有教职工及医护人员约8500余人(包括各直属附属医院),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1300余人。学校本部现有专任教师1210人(不含独立学院——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50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95人。拥有临床医学一级学科教授评审权和10个一级学科教学副教授评审权。一批优秀教师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浙江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省高校特聘教授、省“151人才工程”、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等。
目前学校拥有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5门、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省重点(建设)专业10个。获有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3项。在历年全国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学校毕业生的成绩在全国百余所设有临床医学类专业的高校中一直处于前10%之内。
近年来,学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700余项,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250多项,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53项,其中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4项、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3项、中国药学会科技奖一等奖1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6项。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与18个国家(地区)的65所高校、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开展包括互派学者、联合培养博士生、互派留学生、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的合作项目。分别与泰国东方大学、纽约州立大学合作成立了孔子学院。
学校现有4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800亩,校舍建筑面积52万多平方米。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200万余册,电子图书60万余册。学校主办、编辑出版5种学术期刊、1种学术报刊,其中3种期刊入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眼视光学与视觉科学杂志》为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学校拥有5所附属医院,其中4所为三级甲等医院,同时在浙江省各地设有14所非直管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学校的发展定位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服务浙江,面向全国;办学特色鲜明,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温州医科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温州医科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温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3。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温州医科大学。
第九条 办学地点: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
第十条 学校简介: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研究型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初名“浙江第二医学院”,后更名为“温州医学院”, 2013年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是浙江省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负责人,教务处、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对浙江省的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上海市的考生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上海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专业组内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择优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全国其余省份的考生,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5以内。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惯用左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口腔医学专业;色觉异常的考生不能录取到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口腔医学、儿科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助产学、临床药学、药学类、眼视光技术、护理等医学类专业,以及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等专业,其他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社保厅、财政厅批准,学校承担面向浙江省部分县(市、区)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录取批次及录取方式以相关文件为准,学校设定最低录取控制线,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本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应不低于第一段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温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时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入学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25035
联系电话:0577-86689885 传真:0577-86689900
学校网址:http://www.wm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wmu.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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