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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简介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学院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质量为重”的办学宗旨,以强化内涵建设,提升师生综合素质为重点,以办成全国一流且具有国际水平的高等卫生职业院校为目标,以培养“专业型、实用型、国际型”高等医药卫生技术人才为方向,积极稳步探索具有高等职业教育特色、适合学院发展的改革之路。
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近5200人,非全日制成人教育学生5800余人;2016年1月系部制改革,成立五系一部,分别为护理系、药学系、医学技术系、相关医学与管理系、中药与康复系,文化基础部。设有护理、药学、中药、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疗仪器维修技术、助产、药剂、口腔医学技术、口腔修复工艺、卫生信息管理、中医康复技术、中医康复保健等14个专业。现有教职工520人,专任教师256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103人,中级职称教师209人,双师型教师125人。有全国优秀教师1人,北京市优秀教师6人,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1人,北京市职业院校职教名师2人,北京市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2人,北京市职业院校专业创新团队3个,北京市职业院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41人,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9人,名老中医继承人1人,北京卫生系统“十百千”优秀人才工程“百”层次卫生人才2人。
学院教学设施齐全,具有先进的教学设备、实验室、实训基地和供学生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现有护理、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疗仪器维修技术、中药、康复治疗技术等专业实训基地,建筑面积近万余平方米,能够满足各专业学生的实训教学需求。其中护理实训基地获得教育部职业院校实训基地重点建设项目资助,药学专业实训基地是北京市职业院校实训基地重点建设项目。现有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北京老年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和首都儿科研究所等13所教学医院。同时还与北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业、研究机构开展校企合作,为学生的临床教学及实习提供了有利条件,从根本上保证了教育教学质量。
学院注重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在课程体系中融入了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精神培养,培养的毕业生岗位竞争力和适应力高,深受用人单位好评,很多毕业生成为首都医疗卫生行业的骨干。毕业生就业率每年高达98%以上,特别是护理、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技术等专业毕业生更是供不应求。多年来,学院为北京市医疗卫生行业培养了七万余名卫生专业人才,其中护理人才占北京地区该类技术人才培养量的60%以上,为北京市卫生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我院护理专业毕业生陈征、王克荣分别获得第40届和第44届南丁格尔奖章,为学院赢得了荣誉。
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将以提升内涵建设为重点,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战略,不断深化改革,将学院建成办学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服务区域经济强、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高等职业院校。(数据截止到2017年9月)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二)学院代码:14395(国标) 1133(北京)
(三)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五)办学地点: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房山区窦店镇大窦路12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二院区(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4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
(六)学院简介: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隶属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学院以培养大学专科层次高等卫生职业技术人才为主,开设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康复技术10个专业。北京卫生职业学院与北京市医药卫生行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了北京市医学教育资源优势,成为北京市培养医药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的主要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院成立由院长、主管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五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只招收参加当年高会统招的考生。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政策和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八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相应录取条件。
第九条 同一科类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
第十条 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一条 投档后,若有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将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院,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三条 学院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二)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
(四)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考;
(五)护理、助产专业对青霉素过敏者不宜报考;
(六)护理、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鉴于行业的特殊需要,身高1.55米以下不建议报考护理、助产专业;
(七)考虑到医学教育的特殊要求,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院,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北京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学院负责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定向班招生
(一)培养目标:“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定向班”为北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较高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职业素养和较强职业技能的实用技能型卫生人才。
(二)培养模式: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三年制专科人才,在“三个一”即一年基础课程、一年临床课程、一年临床实习的基础上,增加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理论和多项基本技能的培养。
(三)报名条件:
1.朝阳、海淀、大兴、通州、房山、昌平、门头沟农村户籍且参加当年高会统招的考生;
2.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
3.会考科目及成绩等级达到我院对考生的要求。
(四)志愿填报须知及要求:
1.考生按照北京市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专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和方式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户籍所在区县,不能跨区县填报志愿;
3.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数目最多不超过3个且不超过本区县定向专业数目;
4.考生填报志愿,严格按照面向考生所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填写信息,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录取原则:
1.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会考科目、会考成绩以及高考分数达到我院调档要求的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
2.在第一次录取过程中,预录取考生如出现自愿放弃专业志愿、经多方无法联系到考生等无法录取的情况,则顺延向下录取;
3.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
4.定向班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所在区卫计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
(六)办学地点: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进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进行。
(七)培养期费用:定向生培养期间学生免缴学费和住宿费。
(八)学生就业:学生依据就读前与区县卫计委所签协议由各相关区县卫计委接收,毕业后学生限定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就业,统一纳入各区县事业编制,服务期限至少六年,具体服务期限依各区县卫计委的具体要求而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院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争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家庭贫困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网址:www.bjwszyxy.com,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咨询电话:63209026、63209027、63209118、63209168,招生监督电话:63209057、63209001。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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