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教育部

所在地:黑龙江省

录取批次:本科

院校官网:http://www.nefu.edu.cn/

电话:0451-82190346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简章

学校简介
 东北林业大学创建于1952年7月,原名东北林学院,是在浙江大学农学院森林系和东北农学院森林系基础上建立的,由原国家林业部直属管理。1985年8月更名为“东北林业大学”。2000年3月由国家林业局划归教育部直属管理。2005年10月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教育部批准,成为 “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2011年6月成为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被列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2010年11月教育部和国家林业局签署协议、2012年3月教育部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合作共建东北林业大学。
    学校地处我国最大国有林区的中心——哈尔滨市,校园占地136公顷,并拥有帽儿山实验林场(帽儿山国家森林公园)和凉水实验林场(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教学、科研、实习基地,总面积达3.3万公顷。
    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医、艺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现设有研究生院、17个学院和1个教学部,有63个本科专业,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8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8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96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1个种类32个领域的专业学位硕士点。拥有林学、林业工程两个一流学科,3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1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6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2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培育)学科、1个黑龙江省重点学科群、7个黑龙江省重点一级学科、4个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有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联合批准的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教育部批准的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生物学),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学校,国家级卓越工程师和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学校。
学校现有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2.3万余人。自建校以来,已向国家输送各类毕业生13万余人。现有教职员工25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200余人。有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3人,青年长江学者1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人,全国“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4人,“新世纪百千万工程”人选5人,“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1人,“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1人,“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者1人,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35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3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5人;龙江学者特聘教授11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4人,有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2个。近年来,有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2人,全国优秀教师5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12人,省级优秀教师8人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人,全国“五一”巾帼标兵1人。2007年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
    学校拥有优良的教学科研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有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帽儿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生物资源生态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黑龙江);有森林植物生态学、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东北盐碱植被恢复与重建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5个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有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3个国家林业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有林学、森林工程、野生动物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森林工程、野生动物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6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有3个国家林业局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1个省生物质能技术中试基地,1个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3个省级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个省中小企业共性技术研发推广中心,1个省级智库;另有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国家林业局木工机械检测站等60个研究检测机构;有帽儿山实验林场、凉水实验林场等7个校内实习基地和296个校外实习基地。
    学校高度重视人才培养,为社会输送了大批高级专门人才,涌现出以国家和省部级领导、中国工程院院士、商界和企业界精英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杰出的专业人才、管理人才和创业创新人才,为我国的林业建设事业、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100余所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近年来,学校每年有近200位来自欧美和亚洲发达国家与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研究和访问考察;每年派出120多位教师赴国外攻读学位、进修访问和科研合作;学校与美国、法国、芬兰、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友好学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生交流项目,并积极选派学生通过国家公派渠道赴国(境)外攻读学位。学校大力加强留学生教育培养,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已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留学生,生源来自五大洲近60个国家。
    “十一五”以来,学校获得各级科研成果奖励780多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8项、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1项、中国林学会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31项、部省级奖励260项(其中一等奖31项),获得授权专利1600余件。
    学校连续15年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1999年至今连续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2011年、2014年和2017年连续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近年来,学校还先后被评为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全国“三育人”先进集体、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绿化模范单位、黑龙江省“十佳和谐校园”、黑龙江省爱国主义教育先进集体、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军警民共建共育先进集体、黑龙江省学生工作先进集体,18次被评为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
    学校秉承“学参天地、德合自然”的校训,继续坚持和丰富办学特色,力争到2022年(建校70周年)使学校综合实力稳居国内同类高校前列,到2032年(建校80周年)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到2052年(建校100周年)努力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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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林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邮编150040。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高校专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南疆单列计划、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教务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机构,负责领导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监督和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提供决策咨询,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教务处作为本科招生工作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和高校专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领导、组织和实施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和公布本科招生工作章程,组织开展本科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四)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
(五)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执行学校本科招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七)对本科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八)完成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保持各省(区、市)招生规模相对稳定,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各省(区、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各专业录取情况、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准后,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按照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调档比例原因出现的超计划服从调剂考生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若第一轮投档生源不足,可接收征集志愿的考生。对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并按照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录取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类)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专业(类)录取时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七条 学校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普通类专业(类)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当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八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在浙江省普通类专业录取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投档考生必须符合学校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每一个专业(类)作为一个投档单位进行专业(类)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上海市普通类专业录取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5%以内,投档考生必须符合学校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每一个专业组作为一个投档单位进行专业(类)录取;同一专业组内的专业(类)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当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同分考生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当考生所填报专业(类)均已录满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所报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专业,当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参考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择优录取专业,如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语文、数学、外语)择优录取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家专项、高校专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南疆单列计划、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等类型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学校相关规定及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要求应届考生报考,其他招生计划对往届生和应届生无限制,所有招生专业(类)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化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部分课程为英语授课,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类)不限语种。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五年,其他专业(类)学制四年,数学与应用数学为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六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为主体,“牵手”奖学金、“牵手”励学金和“南航‘十分’关爱”励学金等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对各专业核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按照专业类招生的学生,分流进入专业后按所学专业学费标准收取。按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的学生,国内学习期间学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对合作办学专业核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国外学习期间学费以国外就读院校实际标准收取。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录取考生可以通过东北林业大学招生信息网站进行查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nefu.edu.cn;咨询电话:0451-82190346;监察及申诉电话:0451-82192924。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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