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录取批次:本科

院校官网:http://www.xjufe.edu.cn/

电话:0991-7804693;7842094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 校 概 况

新疆财经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重点大学。其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新疆省人民政府干部训练班;1951年改建为新疆省人民政府干部学校,1957年与自治区各业务厅局干部学校合并组建新疆财贸学校;1959年升格为新疆财经学院;1962年根据国家宏观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返归财贸学校体制;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新疆财经学院建制;2000年, 原新疆财经学院、新疆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新疆财政税务学校合并成立新的新疆财经学院;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新疆财经大学。

学校校园总占地面积630501.78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49019.19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146128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118966平方米,馆藏图书总量196.36万册,其中纸质图书118.36万册,中外文电子书78万册;数据库31个,试用数据库78个。

学校现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文学六大学科。目前,已形成以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为主要办学形式,多学科、多层次的办学格局和体系。截至2018年9月,学校各类在校生16642人,其中研究生1996人,全日制本科生12921人,成人本专科生1712人。在职教职工1183人,其中专任教师733人,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4.2%,专任教师中博士207人,硕士427人,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86.5%。有全国师德先进个人2人,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6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项目2人,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家2人。有自治区级教学团队4个,自治区师德先进个人2人,自治区优秀教师1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8人,自治区级教学能手11人。

学校1998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权,2012年获批“中国(新疆)--中亚经贸合作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 2018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拥有1个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5个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点、2个硕士二级学科授权点、13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拥有3个自治区一级重点学科(其中1个高峰学科,2个高原学科), 2014年获批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35个本科专业、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4个自治区重点专业、4个自治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学校坚持立足新疆,聚焦“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科研水平不断提高。近三年,共立项课题337项,获立项资金4094.23万元,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32项。

学校现有16个教学院部,另设有MBA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设有中亚经贸研究院、区域经济研究所和金融研究所等研究机构,拥有哈萨克斯坦研究中心、中亚研究中心2个教育部国别区别研究中心,中国(新疆)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新疆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新疆社会经济统计研究中心3个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以及中亚经贸研究与汉语人才培养基地。设有国家汉语水平考试(MHK)新疆考点和英国雅思考试(IELTS)新疆考点。

学校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建立了对口支援关系;与美国威斯康辛协和大学、韩国又松大学、俄罗斯新西伯利亚经济管理大学等43所国外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与哈萨克斯坦阿克托别州朱巴诺夫国立大学合作建立了孔子学院。

学校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现有各类社团64个,充分发挥了繁荣校园文化、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作用。建有国家级众创空间,被评为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

经过68年的发展,学校形成“新疆名牌、西北一流、全国知名、辐射中亚”的发展目标和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的办学定位。学校秉持“经世济公、至善至诚”的校训,发扬“自强不息、严谨求实、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大学精神,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新疆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新疆财经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财经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学校代码(国标):10766。

  第三条  新疆财经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新疆唯一一所财经类高等学府,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第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新疆财经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七条 新疆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标准学制四年,弹性修业年限可延长至六年。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新疆财经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人员构成为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招生工作人员、校纪检委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另增加教师、学生代表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录取计划及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内区外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新疆财经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其中普通类2个专业、民语言类3个专业、单列类2个专业、双语类1个专业将继续在本科一批次招生。(详见《2019年招生与考试》)

  第十五条 新疆财经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对残疾考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达到本省普通本科录取分数线。考生录取时志愿优先,各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十八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国际商务专业学生入校后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录取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录取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单列类考生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填新疆财经大学报考志愿,为保证生源质量,不降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省区招生录取时,根据计划完成情况及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可线上调剂录取,否则一律不调剂录取。内地省区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完成。

  第二十二条 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未书面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病不适宜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文史类专业为32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或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仅适用于2019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邮编:830012

  联系电话:0991-7804693、7842094  传真:0991-7804693

  网址:http://www.xjufe.edu.cn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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