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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简介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其前身为始建于1934年11月6日的云南省立鼎新初级商业职业学校。历经省立昆华高级商业职业学校、云南省财经学校,发展为目前省内唯一一所高职(专科)层次国有公办财经类职业院校。学院位于昆明主城区,交通便利,区域优势明显。
风雨兼程,矢志耕耘,传承发展。历经80余年的办学,学院形成了以会计专业为龙头,财政金融等专业协调发展的办学体系,并积极探索和创新高等财经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学院坚持以能力培养为中心,推行产教结合,校企共同育人,注重“有职业道德、有健全人格、有文化素养、有职业技能、有发展能力”的特色办学,着力构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社区教育服务”的多元职业教育体系。
学院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新模式,与云南诺仕达集团、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云南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等单位深度合作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在2017年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会计技能赛项中勇夺魁首,获得了会计技能大赛团体第一名,彰显了我院80多年财会教学的优良传统,凸显了我院重视学生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的办学特色。学院积极为学生搭建学历再提升平台,与云南财经大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作为云南财经大学省内第一家专升本对口生源基地,为其输送优秀毕业生进行学历再深造。与云南大学合作开展学分互认本科自学考试,全方位满足学生提升学历需求。
学院是全国财政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单位,云南省财政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单位,云南省财政系统干部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学院遵循内涵建设,特色发展新理念,在办学实力、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等方面显著提高,着力建设成为服务和助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南亚东南亚地区,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社会声誉的现代财经高等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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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2019年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为“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职业院校。
第二条 学校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408号。
第三条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550,云南省招生代码为:5377。
第四条 办学层次和学制:公办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招生就业处为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要求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学校监审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七条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专业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九条 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相关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已建立较为完备的“奖、助、贷、勤、补”五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相应政策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孤残学生补贴、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各项社会助学金等,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同学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级自立奖学金等。
第四章 收费标准、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 学费: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招生专业,按5000元/年/生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刊登在各省(市、自治区)《普高招生计划版》。严格按照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教育厅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毕业证书,并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章 招生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地址:昆明市龙泉路408号办公楼4楼408室。
招生网址: http://www.ynczy.cn/
联系方式: 0871—65841605 0871—65810290(传真)
通信地址:云南省五华区龙泉路408号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650222
电子邮件地址:czyzsjyc@163.com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871-65813822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任何以“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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