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广东省教育厅

所在地:广东省

录取批次:高职(专科)

院校官网:http://www.gdmmhvc.cn

电话:0668-2902148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安乐东路1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校简介

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创办于2015年,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安乐东路,北靠沈海高速,南濒水东湾,西邻包茂高速,东接325国道,交通便利,环境宜人。

校园规划占地506亩,建筑面积2.7万多平方米,总投资约7亿元。首期建设用地356亩,校舍8.5万多平方米,室外运动场地面积3.12万平方米。学院实验实训设备总值3000多万元,图书馆藏书22万册。学院现有职工197人,专任教师155人,其中博士2人,硕士研究生21人;高级职称41人。

学院现开设助产、中药学、医学营养、健康管理、护理、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医学美容技术等10个专业,高职学生3996人。另有中职学生2486人,学生总人数达6482人。

学院将立足茂名,服务广东,辐射全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把握机遇,打造精品,办出特色,建成高等职业教育及卫生技术人才培训并存的多层次、高规格的现代新型职业院校,为区域经济和健康服务领域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55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安乐东路1号;邮政编码:5254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但鉴于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助产专业因用人单位可能对毕业生性别有要求,请男生慎重报考;有肢体残疾的考生请慎重报考我校各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男性身高低于160cm、女性身高低于155cm的考生请慎重报考护理、助产专业;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医学营养专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报读我校医药卫生类各专业的考生需色觉正常,色盲或色弱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广东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而定;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而定);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人·年(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额度8000元/人·年。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其中,由社会企业捐资100万设立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大参林奖教奖学基金”,大参林奖学金共分6项,每项每名每年奖学金为3000元。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缓交学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减轻经济负担,并注重培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此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人: 谭伟群

监督电话:0668-2904258

电子邮箱:977481274@qq.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8-2902148、2902527

    真:0668-2904228

电子邮箱:315744927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mmhvc.cn

招生网址:http://www.gdmmhvc.cn/html/jgsz/dzgljg/zsysxzdczs/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授权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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