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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是公办全日制专科艺术高职院校,于2012年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直属广东省教育厅。其前身为有着半个多世纪办学史的广东粤剧学校和广东舞蹈学校。
学院的成立补齐了我省舞台艺术教育的“短板”,填补了我省戏剧、舞蹈表演、舞台美术高等职业教育空白。建院以来,学院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加速转变,加快发展,校区建设日新月异,师资队伍逐渐壮大,专业建设红红火火,教育教学欣欣向荣。
学院设有佛山、广州天河和越秀三个校区,占地300多亩,建筑面积80000多平方米。校区遵循“岭南景观,文化校园,功能完备,动静相宜”理念,由教学区、生活区、文体区、科普区四大功能区组成。建有戏剧、舞蹈训练场,琴房,实训音乐厅,大、小剧场,国标舞综合大厅,艺术设计实训室和计算机机房、心理咨询实验室、图书馆等标准教学、教辅场地和设施。
学院通过对内培训、对外引进两种途径打造一支基础扎实、技术过硬、专业水平和学历层次较高、年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300多人,其中研究生学历、高级职称、双师型教师200多人。特聘一批全国知名教授、艺术家任教。
学院走特色办学之路。确立“围绕舞台,培养人才”办学思路;构建“三位一体”,即“中专与大专一体,舞台表演与舞台技术一体,小舞台与大舞台一体”的办学格局。开设了戏剧系、舞蹈系、音乐系、艺术设计系、社会文化系、文化创意系6大系20多个培养方向。其中,粤剧表演是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舞蹈表演为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专业,舞台美术为我省唯一。
学院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国学大师饶宗颐先生题写的院名渗透着大师的百年情怀,成为激励师生潜心治学、追求卓越的精神财富;六字校训“唯真、唯正、唯美”,重塑着教风、学风与校风;《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教职工誓词》、《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学生誓词》引领和规范着师生的思想与行为;众多社团活动、文体活动丰富并展现了多彩的校园生活。
学院以传承岭南文化为己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基地引进校园;校内建立广东粤剧教育研究中心、岭南舞蹈研究中心,收集整理、挖掘研究粤剧及岭南舞蹈,构建以粤剧为龙头的广东地方戏曲教育体系和岭南舞蹈教育体系。
当代广东人用开放的胸怀挥舞奔腾的珠江,书写了波澜壮阔的现代化建设新史诗,而在文化强国、文化强省建设的新征程中,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像一颗新星冉冉升起。她将紧随时代脉搏,依托优势资源,发扬广东精神,立足岭南,面向全国,融汇中西,服务社会。三音九调唱出盛世和鸣,长袖善舞舞出时代华章!
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佛山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高尔夫路;邮政编码:528231
广州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水荫横路11号;邮政编码:510075
广州越秀校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号;邮政编码:51008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艺术类统考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广东省艺术类统考的分数合成方式及同分点考生排位原则:音乐类、美术类和舞蹈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统考成绩占6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音乐类校考分档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校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校考成绩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舞蹈表演、戏曲表演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男生身高低于1.65cm,女生身高低于155cm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林凤海
监督电话:0757-81826338
传 真:0757-85999954
电子邮箱:190825064@qq.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047495
传 真:020-87047560
电子邮箱:gdddc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dd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dd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授权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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