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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是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4年4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成立,并报教育部备案,是由原珠海教育学院、珠海广播电视大学、原珠海市工业技工学校、原珠海市财贸学校合并组建而成。珠海教育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70年3月的珠海师范学校,1983年7月升格为专科层次院校。学校举办高等教育已逾30年,积累了丰富的职业教育办学经验。
学校于2013年11月被广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为第三批广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现任党委书记为党益群,校长刘华强,中国工程院院士、暨南大学原校长刘人怀教授为学校名誉校长。
学校坚持以高职教育为主体,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开放教育为补充,创新政校企、行校企“双三元”互动,产学研协同的开放式办学模式,成为构建珠海学习型城市的重要支撑,在协同创新中建成高职特色名校。
学校现占地面积约361400平方米,基础设施完善,建有条件良好、设施先进的各类实验实训室、功能室,教学实训仪器设备总价值5450.54万元;图书资料35.1万余册。设有经济管理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管理学院、旅游管理学院、工业与艺术设计学院、机电工程学院、航空与海洋工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公共体育部、成教学院(珠海电大)等11个院部,开设了与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36个专业。学校已有2个央财支持专业、4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近两年新增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5门,获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培育项目立项10项。目前,各类在校生14400余人,其中,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6534人,各类非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在校生约7900人。
学校致力于打造“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双师教师占比达70%,现有教职工580余人,聘用兼职教师160人,兼课教师43人。近两年新增省级教学团队2个,引进省级教学名师2人,全国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3人,广东省教指委12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92名,博士22人,在读博士37人。聘请了以国家级教学名师、著名电子商务专家宋文官为代表的多名客座教授,以及来自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众多顾问和兼职教师,组成了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近年,学校出台了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2012-2014年共引进高层次人才25名。今年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博士6人,教授l人。
目前,学校与台湾修平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等;与横琴新区、高新区等;与澳门旅游行业协会、澳门国际注册导游协会、市工商联等,以及格力电器、珠海港控股集团、珠海长隆、方正科技等200家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在专业设置、课程改革等方面展开了长效、深度的合作。“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珠海游艇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珠海市职教联合会(职教集团)”先后在我校挂牌成立,揭开了学校办学新篇章。
学校进一步加强与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台湾等职教先进国家与地区的交流合作,深化职教先进理念和方法。粤德职业教育合作珠海基地被确定为省级基地,成为广东省首批德国AHK合作“中德合作学校”;和台湾修平科技大学合作成功举办第二届粤台高职院校“单片机MCU协同创新”职业技能竞赛,在大赛中,我校学生获广东组总锦标冠军及多个单项冠军。学校与美国皮马社区学院、英国伦敦城市大学、法国IGS教育集团、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职业技术与继续教育局、韩国东洋大学、关东大学等进行教育学术合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拓展学生升学就业渠道,开创国际化办学新局面。
学校重视培养和提高学生职业竞争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2015年6月举行的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船舶主机和轴系安装”赛事中,由我校选手组成的两支队伍取得突破性成绩,荣获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填补了我省在此项大赛上参赛和获奖的空白。在2014TEMI单晶片创意暨认证技能国际竞赛上,我校学生荣获两个项目冠军、两枚金牌以及广东组总冠军等多项荣誉。我校成功承办第六届全国职业院校民政职业技能大赛暨全国第三届高职高专社会工作学生实务能力竞赛,社会工作专业在此次大赛中荣获一等奖。我校击剑队在第20届全国大学生击剑锦标赛上获得男子佩剑团体第六名的好成绩。旅游管理学院学生在第四届全国大学生会展创意大赛上勇夺创意综合组一等奖。我校计算机网络专业学生在2014年"H3C杯"全国大学生网络技术大赛决赛上取得全国三等奖的成绩。学校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在2014第九届全球城市形象大使暨全球城市小姐两岸总决赛上,我校学生一举夺得全球城市小姐形象代表、总决赛季军等三个奖项。
各级领导十分重视学校的发展和建设,省、市各级领导多次莅临我校检查指导工作,充分肯定我校为广东,尤其是服务珠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并对学校发展提出“特色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71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珠海市金湾区金二路 邮政编码:51909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校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与广州航海学院交通运输专业对接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本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本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对接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对接本科高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艺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我校美术类专业只在广东省招生,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按照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统考成绩占60%),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因国际会展公司对考生身高有要求,酒店管理专业因国际品牌级酒店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70米以下,女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空中乘务专业因民航企业对考生体检有要求,空中乘务专业体检标准参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CCAR67FS乘务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因考虑就业岗位的要求,请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
1.身高:女生162~4375px,男生172~4625px;
2.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肝炎或肝脾肿大;无肺结核等传染病;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3.视力:单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C字视力表0.5。眼球大小适中,对称,目光有神,无色盲、无色弱;
4.五官端正,肤色好,面部和手、臂等部位无明显的疤痕、斑点等;牙齿排列整齐,无明显异色,说话、微笑时无嘴型不对称;无狐臭;
5.体形匀称,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步态自如,动作协调;
6.面部表情自然,微笑甜美;善于表达,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基本准确,无口吃、舌短现象;听力正常。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年;理科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年;住宿费1200元/生·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办法管理。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6-7253066
传真:0756-7253616
电子邮箱:jyb7253616@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zhcp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zhcpt.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6-7253315
传真:0756-7253997
电子邮箱:zhcpt315@163.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授权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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