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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以大健康为特色的高水平民办高校
——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概况与特色成效
一、办学基本情况
学院始办于1993年,2001年5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一所集医药健康类、电子通信类、现代制造类、财经管理类和创意设计类专业为一体的民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学院现有广州和清远两大校区,校园总面积1316亩,校舍建筑面积近5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691.82万元,纸质图书逾155.62万册;现有高职在校生17693人,拥有教师总数1127人,其中专任教师738人,企业兼职教师233人,现有14个教学单位,54个高职招生专业,其中药学、模具设计与制造、软件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四个专业为省重点建设专业;创校以来,为社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办学指导思想与特色成效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就业创业为导向,以学生成才为中心,以技术技能培养为重点,紧密对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行业需求,培养具有较高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博学而雅正,业专而技精”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作为广东省唯一一所民办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学院坚持以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最新精神为指导,以示范校建设、创新强校工程为引领,注重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学院内涵与特色发展。
主要特色成效体现在
打造“一体两翼”专业规划布局
提出以“岭南健康产业”为主体的,传统优势专业及与主体形成交叉或延伸组合专业群为“两翼”的专业规划布局,努力将我校逐步建设成为全省以医药与健康专业特色发展的民办高职院校。
推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改革
以药学、模具设计与制造、软件技术、动漫设计四个省重点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为龙头,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重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近年来,学生参加校外各类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400余项,其中国际奖项、全国奖项百余项。
启动基于美国DQP体系的学分制改革
该项目已获广东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立项。
实施书院制改革创新学生管理模式
将“博雅教育”和专业教育有机结合,于清远校区全面实行书院制管理,打破年级专业,构建共同成长的社区,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深化产教融合办学体制机制建设
全面对接区域经济发展,走出了一条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主体、企业行业参与的校企深度融合发展之路。“双主体”办学的二级分院已达9个,引进企业设备资源达6000余万元。
深化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改革
以创业型大学建设为目标,将“创新创意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学分体系。获批“广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广州市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
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74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路492号;邮政编码:510663
清远校区: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大学东路6号(省职教大学城内 );邮政编码:511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艺术类(美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艺术类统考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广东省艺术类统考的分数合成方式及同分点考生排位原则:美术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统考成绩占6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四条 本校艺术设计学分互认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年学院部分学生将得到国家提供的标准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助学金,申请要求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当年的9月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确认为经济困难的,可申请该贷款,学生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给学生处,学生处将申请资料报送给银行,银行审核通过后获得贷款,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为每年8000元。
学校奖学金:学校每年设立专项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其中特等奖学金5000元,一等奖学金30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5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卜佳锐 易丹华
监督电话:020-22305738
电子邮箱:lndw801@163.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2305555
传 真:020-82373351
学校网址:http://www.ln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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