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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简介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是一所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举办、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学校位于中国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和华南经济文化中心广州市,坐落在广州市白云区105国道(广从公路)旁,占地面积900余亩。校园环境幽雅、空气清新、湖光山色、绿树成荫。学校办学设备设施完善,师资力量优良,教学管理严格,是莘莘学子治学成才的理想之地。
学校目前设有英语语言文化学院、东方语言文化学院、西方语言文化学院、经济学院、管理学院、中国语言文化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育系、大学英语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公共课教学部等11个学院(系、教学部),共开设英语、商务英语、翻译、日语、阿拉伯语、朝鲜语、泰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俄语、葡萄牙语、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国际商务、金融学、经济学、投资学、税收学、经济统计学、金融工程、商务经济学、会计学、物流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财务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酒店管理、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应用语言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学前教育等38个本科专业,分属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等5个学科门类,现有在校学生近万人。学校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致力于打造一支教学效果好、科研实力强、治学严谨、充满活力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目前,学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6.4%,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21.3%,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占89.7%,1/3以上的教师具有海外学习和工作经历。
学校以“通基础、精专业、强外语、重实践”为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具有优良的品格、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熟练掌握一至两门外国语,能够直接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学校外语特色鲜明,目前设有12个外语专业,是广东省外语专业最多的独立学院;学校不断促进“外语+专业”和“专业+外语”的交叉融合,在3个非外语专业中开设双语教学班,在会计学、国际商务、金融学等2个专业开设了“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学生国际视野,努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熟悉国际规则的金融、贸易、会计等方面商务人才。学校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西班牙、爱尔兰、德国、法国、荷兰、立陶宛、墨西哥、韩国、日本、埃及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56所大学或学术机构建立了国际合作与交流关系,通过出国访学、互派学生、互认学分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在读期间出国学习或毕业后出国深造的渠道。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明德尚行、学贯中西”的校训,坚持“以教师为根,以学生为本,以品学树人,以特色立校”的理念,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升办学质量与层次,致力于把学校建成一所外语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民办大学,为广东省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2018年,学校计划面向广东、山西、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河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吉林、辽宁、黑龙江等23个省(区、市)招收普通类本科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良田中路181号;邮政编码:51054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本校中外学分互认项目的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外语单科成绩低于105分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中外学分互认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培养通识人才,我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学习成绩和社会需求,参加大类的分流,双向选择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刘老师
监督电话:020-22245831
传 真:020-37402151
电子邮箱:gwngzsjj@163.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2245021、22245822、22245029
传 真:020-22245029
电子邮箱:ngzhaoban@21cn.com
学校网址:http://www.gwng.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wng.edu.cn/web/928025/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授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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