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广东省教育厅

所在地:广东省

录取批次:本科/高职(专科)

院校官网:www.gzhmt.edu.cn

电话:020-32083038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校简介

  广州航海学院坐落在南海之滨的广州市,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是华南地区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海事本科院校,与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首尾相连、遥相呼应。

   学校经过近50年的建设与发展,现有海运系、船舶工程系、港口与航运管理系、航务工程系、信息与通信工程系、航运经贸系、艺术设计系、外语系、基础部、社科部等10个教学单位。学校今年本、专科招生专业共有40多个,涉及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2013年计划招收本、专科新生6000人,其中本科1200人,专科4800人,面向全国25个省市招生。

   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现有专任教师410人,其中高级职称181人(正教授34人);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教师有292人。各门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都配备了高级职称教师。

   学校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3亿元,建有世界先进的大型海船操纵模拟器、国内先进的轮机自动化机舱等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验室20个,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10个,广东省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3个,其他各类实验(实训)室118多个、校内实习工厂1个、校外实习基地96个,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共建7万吨级和4万吨级教学实习船各一艘。拥有各类图书72多万册,电子图书26.41万种,电子期刊5293种,校园网具备十万兆核心交换能力,实现了主干万兆、楼宇千兆、桌面百兆的校内快速以太网,为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提供了优质服务。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规则》,学校在1998年建立了质量体系,1999年首次经过国家海事局的认证(质量体系证书编号:KAK6004)。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连续有效运行,促进了教学和教学管理不断优化,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使学校成为国际认可的合格的航海高等教育机构,是国内少数几所直接申办国际海员证的院校之一,航海类专业人才培养完全达到STCW78公约规定的职业资格标准,学生毕业后即可成为无限航区船舶的高级船员。

   学校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等教学科研平台是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支持的“特色优势学科”建设平台,航海技术为“广东省高职院校珠江学者”设岗专业,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船舶工程技术为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支持“重点建设专业”,港口业务管理为“首批省级高职院校重点专业”,航海技术、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为“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船舶电子实训基地为“省级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近五年,学生参加全省英语应用能力(A级)统考,年均通过率高出全省同类院校平均水平的28%以上;航海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船员适任证书统一考试,多年来通过率一直远高于全国航海院校平均水平;学生在全国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各类全国性有影响的赛事中,均有出色的表现。

   建校近50年来,学校一直以服务国家航运事业发展为己任,已为社会输送各类人才4万余人,一大批毕业生成为全国各地的航运、航道、港口、海事、海关、海上救助、打捞等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行业的领导和骨干。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已构建高效高质的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规划目标分解及定向达标”活动,举办大型招聘会和网络招聘,定期进行就业政策宣传,对困难毕业生就业进行帮扶,对优秀毕业生给予奖励。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好,专业对口率高,就业满意度高,总体就业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99%以上,在全省同层次高校中名列前茅。毕业生良好的综合素质、敬业精神和专业技能,受到用人单位的高度肯定和广泛好评。

   学校对航海类专业学生实行严格的半军事管理,并在全校各专业学生中推行。半军事管理培养了学生高度的组织纪律性、良好的自律能力与和谐的团队精神,有助于学生形成严谨、勤奋的作风和优良的职业素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不断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新建有学生公寓,有标准田径运动场、标准游泳池、多功能体育馆等完善的学生活动设施。学校设立完善的奖、助、贷制度,奖励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同时鼓励个性化发展,奖励个人特长发挥取得成绩的学生,以勤工助学、困难补贴等多种形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航海校园文化活动,积淀了深厚的航海文化底蕴。弘扬航海文化,传承民族精神,增强了师生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形成了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

   学校密切与国内外航运院校及相关行业的交往。与亚太航海院校联合会、香港船东协会等多家行业协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与意大利热那亚圣佐治亚航海学院、丹麦斯文堡国际海事学院等多家境内外高等航海院校建立了合作办学关系。

   学校立足广东,依托行业,面向华南,辐射海外,服务一线,坚持“以专业为龙头,以学科为支撑,以行业为依托,以应用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突出行业特色,培养高素质应用性高级人才”的办学思路,遵循航海教育国际性、规范性和国防性的要求,注重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根据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广东省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抢抓机遇,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尽快将学校建设成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在华南地区起龙头作用,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应用型海事本科院校。

       热诚欢迎全国各地考生踊跃报考广州航海学院!

 


广州航海学院 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航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0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校本部):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 邮编:510725   

琶洲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大街1号, 邮编:5103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航海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学校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

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高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科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术科统考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一)在广东省,报考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二)在广东省,报考艺术类(美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考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选测科目成绩为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参考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排序,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 B+BB+CBBBC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录取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特殊专业、外语语种的要求:

(一)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考虑到岗位工作与专业的性质特点,请女生慎重报考。学校其他专业【含轮机工程(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均为男女兼招。

(二)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毕业生需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项目中的专业英语考试,方可取得相关证书上船工作,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执行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报考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有关规定,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听力正常,四肢健全;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轮机工程(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专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继续保留丙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由于船上工作的特殊性,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

报考我校旅游管理(含带专业方向)专业,因用人单位对录用毕业生的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8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按广东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理工类专业 本科:5190/学年

文科类专业 本科:4590/学年

外语类专业 本科:5190/学年 

艺术类专业 本科:10000/学年

住宿费标准:根据学校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500-1700/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省内外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学校在当地投档线30分、40分、50分,且总分排名为:外省考生在生源所在地的前两名,广东省考生在所录取专业的前两名,学校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7000元。轮机工程(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专业不参与评奖。

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秀,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学年)的评定;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学年)的评定。

3、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学年,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1%左右。

4、单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分别有立功奖、竞赛奖、半军事管理学生标兵奖、志愿者服务十佳之星奖、优秀毕业生奖和对外交流奖学金(用于学生境外交流学习,金额为10000/·学年)。

5、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奖励航海类专业在校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名奖金1500元。

6、社会奖学金: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在校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具体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8000/学年。

2、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学年)。

3、社会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社会助学金。

4、勤工助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相应酬金,以工助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纪委、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32083021

传真:020-32083021

电子邮箱:gzhzjijian@163.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2081599  

传真:020-32081599

电子邮箱:zsb@gzm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mt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zmt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2019年 4 月2 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航海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市、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市、区)的规定为准。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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