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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始建于1983年,原名广东财经学院,1985年改名为广东商学院,2013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现名。经过30年的发展,学校已建设成为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24000多人的省属重点建设院校,是广东和华南地区重要的经、管、法人才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
学校有广州和三水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2275亩,广州校区毗邻广州国际会展中心,三水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佛山市云东海旅游经济区。现有校舍7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1025万元,图书430万册(其中纸质图书241万册);自主建成各类数字化教学资源近1000项;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是全国首批两个经管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之一,入选首批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学校已形成一支数量比较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现有专任教师1169人,其中正高职称教师218人,副高职称教师353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411人。有珠江学者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1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3人、省学位委员会委员1人、省学科评议组成员3人;3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人入选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19人次入选广东高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4人入选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广东省、广州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各1人。2013年首次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紧紧围绕“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的目标定位,以先进教育理念为指导,以素质教育改革为着眼点,以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为突破口,以现代教育技术为支撑,积极推进“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升”三位一体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并形成自身特色。建有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级实践教学基地各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1支,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2门,入选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毕业生总体就业率稳居全省高校前列,其中本科生就业率连续11年保持在99%以上,研究生就业率连续2年达100%。
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已建成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经、管、法、文、理、工、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并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的学科体系。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和法学3个一级学科是省级优势重点学科。有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法学、统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等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覆盖了32 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拥有工商管理(MBA)、法律(MJ)、金融(MF)、保险(MI)、会计(MPAcc)、税务(MT)、公共管理(MPA)等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经济学、管理学连续5年进入全国高校前20%优势学科行列,2011年法学进入全国高校前20%优势学科行列。
科学研究实力不断增强。 学校建有电子商务市场应用技术省级重点实验室,国民经济研究中心、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等2个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广州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流通经济研究所。近5年,教师承担国家级项目50项,省部级项目328项;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管理世界》、《法学研究》等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450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200余篇;出版各类著作200余部,其中学术专著171部。2009年起,连续四年进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全国高校CSSCI来源期刊发文统计百强榜,分别位列全国高校第68名、第76名、第78名和75名,全国财经类院校第9名、第9名、第10名和第9名,广东高校第6名。《广东财经大学学报》为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中心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点转载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和全国百强社科学报。
学校高度重视开放办学。先后与美、英、法、澳、加等20多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近百所高等教育机构建立了友好关系,在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师生交流和留学生教育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政府和社会各界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与广州市社科联共建“广州市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协同创新中心”,与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建校政协同创新平台“广东纳税服务研究中心”,与香港上市企业上海证大公司签约成立我国第一家关注微金融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广东财经大学证大微金融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与广州市地税局共建全国首个校政合作的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与广东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共建广东旅游产业集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在新的发展时期,学校将继续秉承“厚德、励学、笃行、拓新”的校训,积极实践“人才立校、学术强校、服务兴校、特色优校”办学理念和“依法治校、民主治校、阳光治校”的治校方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构建平台,创新机制,突出财经特色,专注内涵发展,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实施“创新强校工程”,不断提升办学综合实力,努力建设有特色的高水平财经大学。
广东财经大学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
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财经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广州国际会展中心旁);邮政编码:510320
佛山三水校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学海中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
第六条 学校主要采取“2+2”的学习模式,即第一、二学年在佛山三水校区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部分专业四年在广州校区或佛山三水校区学习。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财经大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以各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已投档至本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无排位分的省份,普通高考总分相同时,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及美术统考专业成绩均需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美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投档至本校的广东省生源考生,按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至本校的广东省外生源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40%+美术术科统考成绩×60%,综合分相同时,按照美术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有相应专业统考的省份,高考文化课成绩及术科统考成绩均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前述两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投档至本校的考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总分(排位分)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文化课总分(排位分)相同时,术科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40%+术科统考成绩×60%,综合分相同时,按照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在无相应专业统考的省份,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前述两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取得本校专业校考合格证前提下,投档至本校的考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总分(排位分)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专业校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40%+专业校考成绩×60%,综合分相同时,按照专业校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及本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广东财经大学2019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本校金融学专业(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国际商务专业(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财务管理专业(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法学专业(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等中外学分互认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二条 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免试生、华侨港澳台学生联招、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三十六条 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收费包含学费、专业培训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具体办法依据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纪委、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84096824
传 真:020-84096824
电子邮箱:jw84096824@163.com
第四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考试处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
邮政编码:510320
咨询电话:020-84096844
电子邮箱:zsbbg@gdufe.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fe.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fe.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财经大学授权广东财经大学招生考试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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