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湖北省教育厅

所在地:湖北省

录取批次:本科/高职(专科)

院校官网:www.hbpu .edu.cn

电话:0714-635 0612

地址:湖北省黄 石市桂林北路16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校简介

 

   湖北理工学院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结合,工、理、经、管、医、文、教、艺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坐落于青铜文化发祥地的黄石市。

        湖北理工学院自1975年建校,至今已有38年的办学历史。其历史沿革为:1978年成立湖北省高等院校黄石高工班;1981年成立武汉工学院(现武汉理工大学)黄石分院;1991年武汉工学院黄石分院和黄石职业大学合并组建为黄石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黄石高等专科学校与黄石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立黄石理工学院;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湖北理工学院。

 

       湖北理工学院下设17个教学院(部),全日制在校学生20000余人,函授生6000余人。校园占地面积2189亩,校舍建筑面积54.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2760万元,馆藏图书106万册,电子图书数据库18个,共享电子图书70万册,实验室50个。校园布局逐步优化,办学条件不断完善。

 

        学校师资总数956人,正高职称79人(其中教授有71人),副高职称317人,博士110人,硕士431人。教师中有4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3人为楚天学者,6人为东楚学者,5人获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7人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5人,黄石市突出贡献专家 5人,34人为兼职博士、硕士生导师,外聘知名学者10人。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和支撑,以质量工程为抓手,大力推进学科专业建设,形成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多学科协调发展、交叉渗透、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拥有44个本科专业,49个专科专业。环境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艺术学理论和药学4个学科为湖北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其中环境科学与工程为省级重点特色学科;环境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等4个专业是省级本科专业综合试点改革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3个专业为湖北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本科项目。有5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门省级精品课程,4个省级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1个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湖北省高校大学生创新活动基地,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7个研究所,与企业共建18个研发中心(基地、实验室)。2010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湖北理工学院长期以来坚持在服务地方中寻求新的支持,在贡献地方中寻求新的发展,把“服务地方、贡献地方”作为学校生存、发展的立足点,作为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几年,不但在校企合作形式上得到了拓展,而且合作规模也不断扩大,多项项目不仅辐射到了黄石所有的县、市、区,而且延伸到了省内外其他地区。

 

        湖北理工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人才质量为生命线,坚持“三个面向”,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探索人才培养的新思路,38年来,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专业基础扎实、实践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好,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深受用人单位及社会的好评。近几年,学生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械创新设计省级以上大赛中多次获得大奖,多名学生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获得过“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等多种荣誉;研究生考取率超过10%,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

        学校是湖北省精神文明单位,湖北省基层党建先进高校,湖北省平安校园,湖北省城市园林式单位,湖北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学生资助先进集体、消防先进单位,多次获得先进党委中心组、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

        湖北理工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声誉美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遵循“开放办学,依规治校,育人为本,特色发展,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方针,不断强化办学特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全体师生员工秉承“明德、格物、经世、致用”的校训,弘扬“艰苦创业,自强不息,敢为人先,开放创新”的理工精神,为把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地方性应用型大学而奋斗。


高校招生章程- 湖北理工学院

湖北理工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湖北理工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统考录取学生、艺术类考生等。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北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0920),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邮政编码:435003)。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湖北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hbpu.edu.cn)、湖北理工学院主页(http://www.hbpu.edu.cn/)、湖理青年微信公众号、招生工作处电话:0714-6350612、6359652、6372166、6371957、6356616(兼传真)、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促进公平公正,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一般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使用,避免因预留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

 第九条 学校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试行大类招生,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时不分专业,进校后根据各教学院专业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三条 学校设计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考生须参加当地省级招办组织的艺术类统考(联考),且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2、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在设计类、设计类(中外合作办学)、动画、音乐学专业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在综合成绩和专业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折算公式: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高考文化课满分×40 +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满分×60。

 3、舞蹈表演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4、外省艺术类考生录取时,若无省级招办组织的艺术类统考(联考),我校认可其他高校的校考成绩,但对专业方向有所要求,设计学类(包含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动画专业只认可美术类合格证,音乐学专业只认可音乐学、音乐教育合格证,舞蹈表演专业只认可舞蹈表演合格证。录取原则为专业合格,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外国语言文学类(包含专业:英语、商务英语)录取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十六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外国语言文学类(包含专业:英语、商务英语)、设计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学生入校后一般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外语类专业,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外语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无外语口试成绩或外语口试成绩相同,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在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有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录取通知书是新生报到时唯一的信息采集凭证,新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我校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具体收费标准随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政府部门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在网上通过学校迎新报到系统或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开学后 2 周内以传真方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 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 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按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录取未报到新生信息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招生部门审批。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湖北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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