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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简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理学、工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原隶属财政部的中南财经大学和原隶属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学校现有两个校区,首义校区位于历史悠久的黄鹤楼下,南湖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南湖湖畔。
学校前身是1948年以邓小平为第一书记的中共中央中原局创建,并由第二书记陈毅担任筹备委员会主任的中原大学。1953年,在全国高等院校调整中,以中原大学财经学院、政法学院为基础,荟萃中南地区六省多所高等学校的财经、政法系科,分别成立了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1958年,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及中南政法干校、武汉大学法律系合并成为湖北大学。"文革"期间,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1971年湖北大学改名为湖北财经专科学校。1978年1月,湖北省批准学校更名为湖北财经学院,并成为首批恢复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高校之一。197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湖北财经学院由财政部及湖北省双重领导,以财政部为主。1984年12月,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为基础,恢复重建中南政法学院,归司法部领导。1985年9月,湖北财经学院更名为中南财经大学,邓小平亲笔题写了校名。2000年2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的方案,中南财经大学和中南政法学院合并,并于2000年5月26日组建成新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校下设人文学院、经济学院、财政税务学院、新华金融保险学院、法学院、公安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信息学院等十二个学院。现有正式教职工2179人,其中教师1173人,教师中教授205人,副教授429人,博士生导师61人;学校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2个,部、省级重点学科19个,本科专业34个、硕士点41个、博士点24个、博士后流动站3个,并拥有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律专业硕士(JM)、会计专业硕士(MPAcc)各层次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招生权;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科生19100余人,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4200余人,成人教育学生11900余人;学校占地3000余亩,建筑面积75多万平方米,是全国最早开通校园网络的百所高校之一,图书馆藏书200多万册,会堂可与专业剧场媲美,单元式学生公寓接连耸立;学校运动场曾作为全国第四届大学生运动会主会场和主赛场,又曾作为全国足球甲级联赛赛场;校园内绿树掩映、湖光潋滟,晓南湖景色优美。
学校拥有一批在学术上有相当造诣,在国际国内财经学界、法学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的资深学者,37名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26名教师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
"七五"时期以来,学校教师共承担完成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310余项,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20项,财政部、司法部重点科研课题77项。1979年以来,共取得科研成果2万余项,其中专著1000余部,教材1500余部,论文16000余篇,在国外发表成果400余项。
在对外学术交流方面,学校与欧洲、亚洲、美洲、澳洲的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国际合作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关系。
半个多世纪以来,学校先后为国家培养各层次学生累计近 20万人,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校师生员工将团结一致、同心同德,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人文社会科学大学而努力奋斗!
我校现有两个校区,首义校区位于历史悠久的黄鹤楼下,南湖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南湖湖畔。学校环境优雅,是湖北省花园式单位。学校占地面积3000余亩。学校周边交通便利。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1号
027-88387338;88386200;88386181;88386189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
第三条 学校分南湖和首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邮编430073;首义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邮编430064。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学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五条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简称普通高考)的学生和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其中特殊类型招生形式主要有:艺术类学生(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公安类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自主招生学生、国家专项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高水平运动队2019年暂停招生。
第六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类)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学校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以及历年招生计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预留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我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考试科目和各专业(类)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普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有选考科目的省(区、市),选考科目以我校报送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并经公示的选考科目为准,当地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中我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考生的选考科目等级均为AB。
第十五条 艺术类(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省级统考并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的考核和遴选办法,具体要求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和艺术类(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为提前录取批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贫困地区学生在规定的批次录取,其他专业(类)均为本科第一批录取批次。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根据上海市、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我校在上海市、浙江省的调档比例为1:1。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享受政策性加分考生,按考生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排序依次进行录取。学校不另外制定加分政策。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
第二十条 获得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资格的考生,需在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批次填报我校,方能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分配专业;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分配专业,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追加计划予以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普通类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投档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总分及单科成绩都相同时,比较选测科目中最高等级;最高等级也相同时,比较次高等级。等级高者优先分配专业。
上海市、浙江省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高考总分(即“3+3”考试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语文+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成绩相同时,按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总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含英语、商务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各专业按照各省投档规则择优录取。无公安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含服从调剂院校志愿),学校一律不予录取。学校不组织公安类专业考生进行体能测试和面试,但考生的报考条件、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学生身体状况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和“电影学”专业考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按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两个专业均有招生计划的省(区、市),考生可以兼报,专业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不设级差”的原则并分别遵循各专业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办法,依据学校2019年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政策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人数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专业。
第二十七条 经济管理试验班(文澜学院)要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填报,经济管理试验班不接收调剂考生,不符合录取规则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生源不足的专业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志愿征集结束后若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专业培养要求,公安类专业男女生计划在各省份分别下达,其他专业无男女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及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以2019年湖北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生源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艺术类考生(含中韩合作办学专业)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政编码:430073
招生咨询电话:(027)8838733888386178 88386189
监督邮箱:zsb@zuel.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uel.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如教育部门对本科招生政策有调整,则按教育部门最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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