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湖北省教育厅

所在地:湖北省

录取批次:本科/高职(专科)

院校官网: www.hbu as.edu.cn

电话:0710-359 5555

地址:湖北省襄 阳市隆中路296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校简介

 

作者:招生办 来源:招生办 阅读次数: 262 发表日期: 2010-6-2 11:06:08


全国本科教学优秀高校

全国就业工作先进高校

中央财政与省共建高校

 

 

湖北文理学院是湖北省属普通本科院校,位于有着2800年建城史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魅力城市——襄阳市。这里自古就是商贾汇聚和兵家必争之地,是中原文化和楚文化的汇合处,也是三国故事的源头和三国文化的发祥地;现今是湖北省的第二大城市和鄂、豫、渝、陕交汇地区的最大城市,也是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大三角之一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学校地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诸葛亮故居——古隆中。此处环境幽雅,景色宜人,有着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是求学成才的理想之地。昔日,有中华智慧化身之美誉的诸葛孔明深居于此十年,躬耕苦读,交友修身,定下“三分天下”的宏图伟略。如今,万余名时代骄子在此苦读勤学,修身立德,立志成为建设国家的栋梁之才。
    学校为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教育部确定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学校、全国就业工作先进高校、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建高校、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高校、湖北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
    学校以“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为校训,用“淡泊明志、宁静致远、躬耕苦读、鞠躬尽瘁”的隆中精神办学育人,以面向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人才为己任。目前设有经济与政法学院、教育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管理学院、医学院等十三个教学单位,设有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和以学校为母体举办的独立学院——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等办学单位。本科专业46个,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九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16000多人,成人学历教育生6000多人。
    学校以本科教学质量为生命线,大力实施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推行“211”人才培养模式,开办了“孔明学院”,探索本科教育阶段的精英人才培养模式。注重以科研促教学,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创新型”的现代人才。拥有机械工程、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政治学理论、车辆工程等省级重点学科,物理学、地理科学等国家特色专业,物理学、思想政治教育、地理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省级品牌专业,基础物理、电工电子、综合工程、数字媒体、英语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拥有中国三国文化研究基地和鄂北区域发展研究中心等国家、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拥有一批省级精品课程和优质课程。与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著名大学联合开办硕士研究生教育,常年在校研究生50多人。近3年来,学校编译、出版教材和著作100多部,发表论文(作品)4300多篇,其中400多篇被SCI、EI、ISTP等权威检索机构检索、引用,获得省市级教学研究成果217项,获得省级以上三大科技奖7项,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9项、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74项,授权专利数位列湖北省高校前十强。
    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中央部委和省市的大力支持,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共校。学校现有占地面积96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50多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182.59万册(纸质藏书)。现有教职工1466人,专任教师877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367人,博士和硕士学位教师454人,有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著名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近50人,有一批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常年聘请澳大利亚Bond院士、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教授、世界著名小提琴演奏家盛中国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为客座教授。学校聘请长江学者、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徐勇等7位知名学者为学校“隆中学者”特聘教授。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学生至上,全员育人,全面育人,全程育人”的理念,十分重视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改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设施配套,学生宿舍全部实行公寓化管理,学生食堂可满足不同民族习惯、不同消费能力的学生需求,各类生活服务设施和体育运动设施齐全。关注和关爱贫困学生。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在学生资助、学生党建、大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特色和优势。在校生在全国和全省一些重大比赛中屡获佳绩。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青睐,本科生就业率每年均在90%以上,位居全省前列,就业面辐射全国。
    学校注重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国际合作,先后与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三环集团等高校和企业建立了全面合作关系;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6所高校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办学关系,常年选派教师出国进修、访问或参加学术会议,先后派出学生赴新加坡、俄罗斯、澳大利亚留学;常年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新加坡等国聘请外教来校任教;学校的留学生培养工作正逐步推进,招收有亚洲、非洲留学生30名。
    襄阳日益壮大的经济社会实力和悠久的文化历史底蕴、七省通衢区位优势,为湖北文理学院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新的发展阶段,湖北文理学院将抓住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高等教育发展和襄阳全面实施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和鄂渝豫陕比邻地区中心城市建设的重大机遇,走发展、创新、特色之路,立足襄阳,辐射鄂豫渝陕毗邻地区,面向湖北,跻身全国,走向世界,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为早日建成全国知名的综合性大学而奋斗!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

邮编:441053

网址:http//www.hbuas.edu.cn

咨询电话:0710-3595555   3595566

传真:0710-3590904

 


高校招生章程- 湖北文理学院

湖北文理学院201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湖北文理学院201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湖北文理学院,英文全称 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学校国标代码为1051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邮政编码441053。

第三条  学校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现设有57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九大学科门类。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兼招部分中职类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六条  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在全校师生及校友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及使用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按上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设置普通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通过湖北文理学院招生信息网(zs.hbuas.edu.cn)和各省的招生权威刊物对外发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学校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相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原则: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分类按分数由高到低排队,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考生同意调剂,则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同意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外语类专业,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专业安排。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六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只安排英语教学,并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资格线。我校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生源省份,考生还应达到我校的校考专业合格线。

(一)湖北省艺术体育类录取规则:

1、美术、音乐类专业按“(专业课成绩×0.6+文化课成绩×0.4)×2”计总分排序;

2、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4、体育类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0.5+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0.75”计总分排序。

(二)湖北省外我校未单独举办专业课考试的各专业,其录取规则如下:各省有规定的换算标准,则按各省规定的换算标准执行,如部分省份没有统一换算标准的,按照如下规则排序:

1、美术、音乐类专业按“(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总分)×300×0.6+文化课成绩×0.4”计总分排序;

2、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计总分排序;

4、体育类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0.5+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0.75”计总分排序。

(三)我校单独举办专业课考试的专业,其录取规则如下:

1、美术、音乐类专业按“(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总分)×300×0.6+文化课成绩×0.4”计总分排序;

2、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计总分排序;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中职类招生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第十九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 入学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校招生部门。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以学校网站公布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当地县(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形式,确保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www1.hbuas.edu.cn)和招生就业信息网(zs.hbuas.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710-3595555、3590904;微信公众号:湖北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湖北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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