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湖北省教育厅

所在地:湖北省

录取批次:本科/高职(专科)

院校官网:www.hbnu.edu.cn

电话:0714-6515015;6575861;6575862;6575863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82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湖北师范学院是湖北省属重点高等师范院校,位于国家“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黄石市,已有36年本科办学历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是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校园环境  学校位于黄石市中心城区,占地2002亩,由中和苑、凤凰苑、青山苑、丹青苑四大区域构成。四大校区自然相连,主次干道纵横交错,校内交通十分便捷,校园功能分区合理,教学生活设施完善,校舍总面积53.44万平方米。学校襟江带湖,含山蓄水,校内绿茵广场、花坛公园、形象雕塑、人文景观错落有致,相映成辉,风光宜人,环境优美,多次被评为“湖北省绿化先进单位”、“湖北省卫生先进单位”、“湖北省安全文明单位”、“湖北省园林式单位”、“湖北省平安校园”和“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是读书治学和陶冶情操的理想场所。

学科专业  学校设有17个教学院、系和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及文理学院(独立学院),26个硕士点,42个本科专业,18个高职(专科)专业,各类在校生近20000人。建有5个省级重点学科,3个省级优势、特色学科,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6个省级品牌专业,7门省级精品课程,8门省级优质课程和200余个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师资力量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师资结构合理。现有教职工1300余人,专任教师796人,其中教授106人,副教授297人,博士168人、硕士318人。教师中有“楚天学者”特聘教授4人、“磁湖学者”特聘教授3人,全国优秀教师8人,湖北名师1人,湖北省优秀教师5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12人,省政府津贴10人,入选湖北省高层次人才工程的7人;湖北省跨世纪学科带头人7人,省跨世纪学术骨干8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人,曾宪梓教育基金奖获得者7人。

教学条件  图书馆面积25000多平方米,藏书161万册,电子图书90万册,馆藏中、外文期刊3700种。图书馆实现了管理自动化、资源数字化、服务网络化,是“湖北省高校优秀图书馆”。学校开通了校园网,是中国教育科研网城市节点单位,是省级“校园网信息建设先进单位”。建有6个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及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另有50多个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1亿元。

建有大学生活动中心、标准塑胶运动场、综合体育训练馆和网球、篮球、排球等运动场馆,设施先进、齐全,其中音乐学院教学大楼和实践基地──“湖师大剧院”被誉为“水上莲花”,是中国第八届艺术节黄石地区的主场馆,其教学设施和功能在全国高校处于一流水平。学校有现代化的学生公寓、食堂和超市,学生生活区分布有银行、邮政储蓄和通讯网点,各类设施配套完整,为学生提供了舒适、宁静的学习、生活空间。

科学研究  学校近年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和各类教研、科研项目1000多项,出版学术专著、编著近200部,发表高级别科研论文7467篇,其中被SCI、E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转载600多篇。目前,学校与鄂东南地区的企业在环境治理、生物技术、产业与产品结构优化的决策和支持等领域开展技术协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被评为“科技服务湖北先进单位”、“黄石市科技进步先进单位”。

对外合作  学校大力实施“开放办学”战略,不断提升开放办学水平。一方面增加与国内知名高校、企业的合作交流,一方面广泛寻求国际范围内优质教育资源与合作项目,努力引进国际智力资源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服务。学校已与美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学校长期坚持聘请外籍教师、知名专家学者来校任教、讲学,接受海外留学生来校进修和攻读学位,派遣教师到国外进修、教学和进行合作研究,派遣学生到国外大学学习。

毕业生就业  学校为学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指导学生就业。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法就业。学校为学生举办各类专题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为毕业生联系、推荐就业单位。近年来,学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3%以上,稳居湖北省高校前列,学校被评为“2007年度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2008年度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先进学校”。

建校36年来,共培养各类毕业生5万余人,毕业生中绝大多数扎根在湖北省基础教育第一线。学校已成为湖北省高等师范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培养湖北省基础教育师资的重要基地。在新时期新阶段,学校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三大战略,按照“三步走,创一流”的总体思路,努力把学校建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科性、实力强,在全国同层次院校中处于一流水平的省属师范大学。

 

 


高校招生章程- 湖北师范大学

湖北师范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英文全称:Hubei Normal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0513。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建设高校、湖北省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本科专业6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0个,专业学位硕士点7个,二级学科硕士点60余个。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二条  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商务英语)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文化成绩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取。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采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级差。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成绩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依照所在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1)美术学、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书法学专业有投档比例限制(120%以内)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专业*0.6+文化*0.4)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舞蹈表演等专业有投档比例限制(120%以内)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按照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学类专业有投档比例限制(120%以内)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按照术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时,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试行大类招生,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时不分专业,进校学习一年后根据各教学院专业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学籍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学籍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学科专业类招生的,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专业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颁发湖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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