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

院校隶属:教育部

所在地:湖北省

录取批次:本科/高职(专科)

院校官网:www.ccnu .edu.cn

电话:027-6786 3374 027-67862239

地址:武汉市洪 山区珞喻路152号

听得见的招生简章

有音乐,灵魂便不会寂莫,用美妙的音符,编出灿烂的人生乐章

校园简介

  • 学校概况
  • 招生章程

学校简介

 


学校概况

 

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

国家首批批准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

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优秀”高校

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高校

◆百年文化积淀  学校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并由中原大学创始人之一的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校名。

学校在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既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精华,又汲取了外来文化教育的养分,形成了“忠诚博雅、朴实刚毅”的华师精神,恪守“求实创新、立德树人”的校训,为国家培养了近30万优秀人才。

◆校园环境优美  学校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坐落在武昌南湖之滨的桂子山上,占地2000多亩,校园依山傍水,景色宜人。中秋时节,丹桂飘香,堪称人间胜境、治学佳园。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优良,10余栋现代化教学楼,两座图书馆,馆藏面积近4万平方米,藏书290余万册,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生活设施完善。此外,大学生活动中心、多功能体育馆、游泳池、篮球场、足球场、排球场、网球馆等各类现代化设施也较好地满足了学生的文化生活需要。

◆学科优势明显  学校现有专兼职院士、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等省部级以上高端人才190余人次,教授、副教授1000余人,博士生导师近300人。现有国家级重点学科9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0个、国家文理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计10个、博士后流动站13个,有1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92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181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75个本科专业(方向)面向全国招生。

目前各类全日制在校生近3万人,其中研究生9000余人,留学生2000余人。学校基本形成了从本科生到硕士生、博士生的完备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科研实力雄厚  学校下设27个学院、60余个研究所和研究中心。设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计算机中心、分析测试中心、70余个专业实验室,拥有一批先进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有30多个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学会、研究会挂靠我校,学术研究氛围浓厚。学校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等部省级社科重点研究基地8个,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111”引智基地2个。学校科研整体实力较强,近三年获社科重大项目23项,排名全国第五;近三届高校人文社科成果奖位于全国前十;湖北省社科成果奖连续五届全省第二。近三年承担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973计划课题、86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专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0余项, 2013年发表SCI论文630余篇。

◆教育特色鲜明  学校人才培养体现“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思想,突出学生知识、能力、综合素质的整体优化,大力倡导创新教育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行本科大类招生、大类培养,实施弹性学制、素质学分制、主辅修与双学位制,重视实践教学,提倡文化育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学生社团活动十分活跃,“博雅大讲堂”、“桂子山艺术节”、“桂子山科学文化节”、“一二·九诗歌散文大赛”等传统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全国高校颇具影响,为学生培养、锻炼、展现自身才能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学校曾多次被评为全国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圣兵爱心社”“疯狂英语协会”等多个社团改为  荣膺“全国高校优秀社团”

◆资助措施得力  学校资助体系涵盖奖、助、贷、勤、免及创业、代偿等方面。设有奖助学金40余项,每年25%以上学生可获得500~10000元不等的奖学金;25%以上学生可获得最高4000元的助学金;师范专业学生均可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奖助学金合计覆盖面达到学生总数的85%。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批复率100%,1200余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3000余个校外兼职岗位以及20余个创业项目提供了实践锻炼平台。“绿色通道”确保就学无忧,爱心资助促进学子成才。

◆国际交流广泛  学校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法国、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菲律宾等70多个国家的100多所大学建立了校际交流关系,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学校常年聘有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校任教,并邀请高层次专家来校讲学,开展合作研究。除派遣教师赴海外留学深造外,学校还选择合作院校的优势学科专业,进行学生联合培养,每年都有几百名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办有学前教育(中澳班),与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合作办有社会工作(中澳班),与澳大利亚斯威本科技大学合作办有生物技术(中澳班),学生通过该合作项目可申请到合作学校就读,经考核合格者可获得中澳两校的本科文凭。

◆学生就业率高  近年来,我校毕业生以过硬的思想素质、良好的业务素质以及全面的综合素质赢得了用人单位的青睐,本科生一次性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其中,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率为100%,位列全国部属高校前列。就业地区分布以中部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为主(占80%),就业单位主要为国内大中城市的高等院校、重点中学、政府机构、企业及其它相关社会部门。学校多次获得“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就业湖北先进高校”、“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规范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咨询电话:027-67863404、67863334、67863374、67862239


监察电话:027-67868009(学校纪委)

                   67867105(学校招办)

传真电话:027-67861550

招办网址:http://zs.ccnu.edu.cn

电子邮箱:zb@mail.ccnu.edu.cn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邮政编码:430079


高校招生章程-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含艺术和体育类)、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各类学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湖北省关于高校各类学生招生的法规、政策及会议精神;研究讨论、部署学校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审核学校各类学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导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各招生工作小组计划执行与工作落实情况。下设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议事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拟定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1.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区、市),其录取原则作如下说明:我校在江苏省招生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A、B,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A、B,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及技术科目合格。理工类专业录取选测物理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录取选测历史的考生,在专业安排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如果分数和等级均相同,则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安排。上海市、浙江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和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20分(满分150分,不满150分需折算分数)。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公费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以物价局审批为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我校学年制学费总额,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为9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人/年。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800-1360元/人/年。若港澳台学生选择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为1500元/人/年。第二十二条  我校已基本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大病医疗救助等,集奖、助、贷、勤、免、补于一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达到100%,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完成学业。第二十三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3374,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zs.ccnu.edu.cn(本科招生网),电子信箱:zb@mail.ccnu.edu.cn,纪检监督电话:027-67868009(纪委办(监察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校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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